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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措施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科研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低值品和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借用、赔偿管理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与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1997)048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课部)、处()、各研究所、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阅文件认

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共印80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2003)04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汉口分校、各院(系、课部)、各处()、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始终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实验室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作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经济实体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拟订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并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和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汽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教学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和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含税价)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设备实验室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据,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单项固定资产金额小于5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固定资产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小于20万元的,除主管校领导审批外,并报教育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金额等于或大于20万元,除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审批外,还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批。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资委、教育部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包括因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对非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核算,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实物的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计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资委、教育部或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报教育部、国资委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证,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399日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7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以 20061231为基准日,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
 
  一、资产清查目标
 
  彻底查清我校拥有的国有资产数量、价值及完好情况,掌握资产分布状况;建立全校资产管理数据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办理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登记手续,查清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完善资产购置、登记、转移、报废、处置等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校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内容和范围
 
  资产清查基准日: 20061231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内容:各二级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产清查、账务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范围:学校各二级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包括捐赠)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或单价500元以内批量购置,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等。
 
  三、资产清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振国
 
  副组长:邢相勤 欧阳建平 成金华
 
  组 员:马昌前 王林清 冯晓腊 刘子忠 张骥 张聪辰 张建国
 
      查道林 杨伦 杨力行 杨景明 陶力士 徐世球 董浩斌
 
      曾令恒 龚育 曾健友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工作方案;
 
  2.督查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3.听取各工作小组的进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电话:67880782。办公室主任由曾健友兼任。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制定工作方案;
 
  2.协调各工作小组之间的关系;
 
  3.开辟学校资产清查网页,随时公布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确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软件信息平台”的统一信息代码;
 
  5.负责资产清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资产清查工作小组
 
  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
 
  主要职责:
 
  1.制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和清查表格;
 
  2.指导资产使用单位的自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负责所管辖资产的核查、调账工作;
 
  4.对管辖的资产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写出资产清查报告;
 
  5.按工作阶段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清查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全校资产的汇总、分析,形成学校资产清查报告并上报教育部;
 
  2.财务处负责本单位及学校二级财务的账务清理工作;
 
  3.人事处负责学校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清理工作;
 
  4.后勤管理处牵头、后勤集团配合,负责房屋、土地、运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清查工作;
 
  5.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及低值财产的清查工作;
 
  6.图书馆牵头、各院系资料室配合,负责图书资料的清查工作;
 
  7.博物馆牵头、校办配合,负责陈列品及捐赠品的清查工作;
 
  8.后勤集团负责后勤集团的资产清查工作;
 
  9.高科集团负责学校投资的校办企业资产清查工作;
 
  10.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的清查工作。
 
  (三)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小组
 
  为有效开展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小组,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小组由组长(单位负责人)、副组长、资产管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小组名单按规定时间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办公室。
 
  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小组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
 
  2.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资产清查核查表进行账物核对、清查、登记,填报相关表格。
 
  3.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等档案资料。
 
  4.对本单位的自购、捐赠及报损、报废、租借、闲置等资产进行清查、统计汇总。
 
  5.设备移交、调账等情况的汇总和申报工作。
 
  四、资产清查要求
 
  资产使用单位(学校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实验室设备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高科集团、后勤集团、图书馆、博物馆等)将各种资产(包括账内账外、库内库外、地上地下、有形无形的资产以及对外投资、货币资金等)全部纳入清查的范围,据实登记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和对外投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做到准确无误,账卡物相符。
 
  资产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数据库,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分管资产的数据库,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资产数据库(统一采用北化软件网络版,服务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软件操作培训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
 
  资产清查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确保清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做到不疏、不漏、不虚、不重。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形态和管理情况,真实反映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
 
  自有资金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被记入学校资产账的一律按盘盈资产处理。账外资产(盘盈)全部计价入账。
 
  机构调整和人员单位变动等引起账卡物不相符的各类资产,由最初办理入库的使用单位负责清查和补办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清查中不得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一经查实,将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基本情况
 
  各二级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学校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要求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流动资产
 
  核对和清理学校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住房资金和对外投资等,通过账务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学校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学校二级财务账务清理情况报财务处汇总。
 
  各单位清查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合作情况,报财务处汇总。
 
  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利润返还等方式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必须落实到使用者本人,单位内共用资产必须落实到资产管理员;多个单位共用的资产(如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由各资产使用单位分别登记,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汇总、调整。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所管辖资产统一编制实物资产编号、制作标签或标牌,建立“一卡两账”:即固定资产管理卡、固定资产总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
 
  图书资料由各学院、课部和各单位资料室根据图书馆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完成后报图书馆汇总。
 
  文物及陈列品由各学院、课部和各单位根据博物馆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完成后报博物馆汇总。
 
  建筑物、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立图片档案,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地下管线及地上构筑物(包括路灯、电线杆、电缆、变压器、音箱音柱等)绘制路线图、标示图。
 
  盘盈、盘亏的资产分别填写盘盈、盘亏登记表,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进行书面说明。
 
  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收回的变价收入上缴学校财务。
 
  (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科研成果、校名、校徽、校誉等。各单位对本单位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及利用无形资产对外合作和对外投资情况进行登记,报科技处确认、汇总。
 
  土地使用权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清查登记。
 
  五、资产清查时间安排
 
  (一) 2007312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拟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和表格,下发到各院(部)、各单位。
 
  (二) 2007312前,资产使用单位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名单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地点:行政楼513室,联系人:张汉玲,联系电话:80782
 
  (三) 2007315前,召开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和进行资产清查培训。
 
  (四) 2007316- 2007 年4 月20 ,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完成资产清查报告(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并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五) 2007421- 5 月15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分工对各单位资产清查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审核,完成资产清查数据录入及专项报告,报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 2007516- 5 月30 ,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并形成学校资产清查报告,经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育部。
 
  六、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一)资产清查报告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最终完成全校资产清查报告,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部。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二)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认真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主题词:资产清查 方案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7 38 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2003)039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科研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口分校、各院(系、课部)、各处()、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科研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科研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报废、积压物资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积压物资,做到物尽其用,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包括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教学、科研报废与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二、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设备的耐用期已过,无使用价值的;

    2.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及生产的需要;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配件无法补充,无法修复的;

    4.主要基础件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过高;

    5.因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到设备科领取申请报废表,并填报(一式三份)送设备科。由设备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查。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如下:

    1.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一次报废总价值十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设备处审批;

    2.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上,一次报废总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需报实验室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3.单台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除实验室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外,还要报教育部审批;

    4.单台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除需要上述的报废手续外,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包括机时总数、培训人员总数、发表论文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总数、校内外的影响及为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等)。

    第六条 凡丢失的仪器设备,按丢失事故处理,不能按设备报废处理。

    第七条 报废物资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特殊情况作临时处理。

    第八条 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设备科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凡报废物资的单位,要将报废物资相对集中后由设备科组织回收,并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报废仪器设备清单,优先提供有关单位进行再利用选择,凡能利用的要做到物尽其用。再利用工作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经拆装修复的仪器设备单独建帐立卡管理。

    第九条 对于确实不能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的处理,由设备管理、监察、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其进行竞卖或议价处理。

    第十条 报废物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处。收入按73比例提成,即70%上交学校,30%部分作为报废物资鉴定费、资料文印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由设备科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反映在年报中。

 

                          三、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物资:

    1.因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期长,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三条 经各单位确认的积压物资,先填报积压可供调剂物资清单,由设备科组织回收。

    第十四条 积压物资的处理,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积压物资在校园网上公布,询求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若需求方属校内单位,可到校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校内转移手续。若需求方属校外单位,可到校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调拔手续,到财务交款后,凭提货联发货。

    第十六条 积压物资处理所得收入,用于有关院(系)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四、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实验材料 处理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3628日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1998)012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课部)、处(),各研究所,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地矿部和湖北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4.凡学校聘任的教员从事教学、生产实习工作,发给工作服、登山鞋等防护用品,依据人事处提供的教师聘用名单发放。使用期按规定年限,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生产实习计划中野外实际工作日累积计算。从事科研野外工作的教师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自理。

  5.实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人事处提供的聘任名单发放。勘察工程、建筑工程、机械工程专业中从事机械操作的实验人员发放工作服,其它专业的实验人员发给白大褂或兰大褂。

  6.学生根据不同专业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专做学习期间野外教学、生产实习和劳动中使用,按配备的防护用品价值收取费用,离校时不予收回。

  7.人事处、财务处核定的校办产业、独立核算的经济承包单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其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

  8.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从事数个工种。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9.临时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放,经费由雇请单位负担。

  10.凡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一律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再聘上岗后按所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标准工种》和新出现的工种,由设备实验处和人事处商定标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标准》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分工:人事处对各二级单位所报的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对长期病休、离职学习和离退休人员由人事处通知设备实验室处,以便按其工种发放或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13.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卡立帐,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过期未领不得补发。教职工长期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登山鞋等,由本人领取。短期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肥皂等,由所在单位委派专人按半年统一领取。

  14.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出国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防护用品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15.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一九九三年颁布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印发



 

(武汉)中地大()办字〔199214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低值品和工具管理办法》

 

各系(课部)、处()、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低值品和工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统一管理的低值品、工具目录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低值品和工具管理办法

 

低值品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国家教委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起点提高,低值品相应增多,为加强低值品和工具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低值仪器仪表、科教用具、工具量具、文艺体育等物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从现行低值品和工具范围内,确定了学校统一管理的低值品和工具目录(见附件:学校统一管理低值品和工具目录)。凡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所使用的低值品和工具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低值品和工具,由各实验室、科室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管理。各单位领用统管低值品和工具,须填报计划,经实验室、科室和系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管理人员到有关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建帐建卡,各单位要有严格的借用手续。

三、各单位自购统管低值品和工具,不论何种经费来源,都要按学校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规定到有关的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入库(教学、科研单位到设备科验收,行政、后勤单位到行政科验收),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无验收入库凭单的不予报帐。

四、统管的低值品和工具报失、报损和报废,由实验室、科室和系处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方能注销。

五、报损、报废的统管低值品和工具,须交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变价收入用作低值品和工具的更新。

六、各单位调剂统管低值品和工具,须经调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的管理人员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品和工具交还手续,经本单位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

七、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低值品帐,必要时对各单位低值品帐进行抽查、核对。

八、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低值品和工具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九、校办产业低值品和工具的管理,由科技开发管理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并送有关部门存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统一管理的低值品、工具目录

 

分类编号

分类名称

范围举例

一、仪器仪表

101

计时仪表       

秒表、电子钟、闹钟

102

计数仪表       

计数器、转速表

103

压力测量仪表   

压力计、氧气表

104

电工测量仪表   

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频率表、万用表(含数定式)、检流表

105

流量测量仪表   

水表、转子流量计

106

光学仪器       

       望远镜、放大镜、镜头

108

实验室通用仪器

天平、台秤、电炉、电煮水器、电烤箱、 高压锅、仪器推车、分样筛、负离子发生器、调压变压器、电源、中外文打字机

109

音响视听器材   

录音机、收音机、倒带机、幻灯机


 

 

二、工具、量具

201   

电动工具       

手电钻、冲击钻、电剪、电熨斗

202   

照明用具       

台灯、聚光灯、壁灯

203   

通风工具       

       电扇、排气扇、换气扇、电吹风

204   

绘算工具       

       计算器、求积仪

205   

照相器材       

照相机、放大机、三角架、闪光灯、曝光表

206    

精密量具       

千分尺、游标卡尺、水准仪、水平仪、内、外经表

207   

贵重器皿       

       玛瑙乳钵、金、银制品

三、行政生活用具

301

小型医疗器械

 

302   

炊事用具       

       液化气钢瓶、灶具等

303   

通讯器材       

       电话机、对讲机

304   

其它       

       自行车

四、文、体用具

401   

乐器       

       笛、琴、筝、号、鼓、管、弦

402   

健身器材       

       拉力器、哑铃、背力计

 

第一条  既能用于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方面,又能民用,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小型万用表、计算器、收录机、收音机、闪光灯、三角架、电风扇、电吹风、手电钻、电熨斗、高压锅、吸尘器等。

第二条  部分低值品丢失的处理由设备清理整顿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单位首先要查明原因和性质,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品丢失的均应赔偿。设备清理整顿办公室在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低值品丢失的,可以免予赔偿:

1.在教学实验过程中,课堂上集中使用的低值品,因偶尔疏忽造成丢失,事后能及时、主动如实汇报,有记录、有报告的;

2.由单位集中保管的低值品被盗后能及时报案,有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证明的;

3.在学校搬迁过程中或由于实验场所变动,多人经手造成丢失经多次查找仍下落不明,时间已很长再查找确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丢失的。

第四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丢失的均应赔偿:

1.由个人保管使用丢失的;

2.单位集中保管,因保管人员违反管理制度,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第五条  部分低值品丢失赔偿计价标准:

1.电扇、电吹风、手电钻、电熨斗、高压锅、三角架、吸尘器,使用年限在八年以上的,按原值的10%计价赔偿;使用年限不足八年的按原值折旧赔偿。

2.闪光灯、计算器、收音机、录音机,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按原值的10%计价赔偿;使用年限不足五年的按原值折旧赔偿。

第六条  赔偿人须一次交清赔偿费。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纳赔偿费,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由设备清理整顿办公室统一交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用于购置低值品。

第七条  本处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学校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处理意见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生产设备处和设备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解释。

 

 

设备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

20044月修订)

 

为了做好仪器设备验收,保证仪器设备的质量,特规定如下:

一、验收范围

1. 单台()5万元以上,单台()虽不足5万元,但批量金额较大仪器设备。

2. 国家科委经管23种仪器设备。

二、组织领导

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重要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处长任组长。验收小组应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供货方代表、专家参加。

三、验收期限及商检

仪器设备要按合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进口设备索赔期为自设备到港日算起90天,验收分两种情况:

1. 自行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开箱清点,按合同及装箱单核对仪器及附件的数量,并做好照相及表观记录。

2. 由供货方(厂家)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待供货方到达安装现场后,共同开箱,共同完成数量与质量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准备工作

充分做好准备,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别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1. 条件准备

仪器到校前必须做好实验室或基建、改建工作。机房的电源、地线、水源、温湿度、防尘、  抗干扰等,必须按仪器设备的技术条件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准备好检测仪器及实验用样品、材料。

2. 技术准备

(1) 合同签订后,及时调配验收和使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工作,必要时可外派学习,并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到校协助验收。

(2) 厂商在发货前提供的技术资料到校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熟悉并翻译资料(图纸、安 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并熟悉合同中所规定的验收条件及测试方法。

(3) 制定好验收方案,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对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案和步骤做出细则,订好重点,到时按方案进行工作。

(4) 准备好试验课题,特别是考机时,充分的机时占的率应有确实保证。

五、验收的过程和步骤

1. 对仪器设备的质量(功能和技术指标)检查一定按合同规定进行,有验收文件时,还要验收文件规定检验。

2. 质量检查必须按说明或操作手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 通电试验前,按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对供电线路必须详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的输入电压一致,即便是熟悉的实验室,也需对电源进行测试,线路连接正确,地线符合规定,机壳处在零电位上。严防供电和操作失误而损坏设备。

4. 对每一步检查均需详细记录,对于时间、环境条件、试样、发现的情况和结果,以及有关的实验曲线和图形等。

5. 出现故障,要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排除,如不能排除,及时报告设备实验室处,请商检部门核查。

6. 检查结果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和全部检验的曲线及图表。由检验人员签字存档。对于由外商人员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需由双方技术人员签署验收文件。对于检验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签署备忘录。

7. 在保修期内要避免保修自动失效,如:  操作不当或使用电压错误,以致损坏仪器设备;非生产技术人员进行修理或改装以及涂改零件编号;在保修期内变更存放场所等。

六、报验和索赔

经过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时,可认为经验收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验收应在索赔期终止前20天提出报验单,由设备实验室处报商检部门。报验单力求详细、文字精练、证据齐全确凿、中英文对照,并做好商检核查的准备。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仪器名称:

验收单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落实

1. 验收负责人:

2. 验收组主要成员:

3. 技术验收负责人(含验收直接参加者)

二、仪器设备基本情况(非技术性状)

1. 名称(中英文)

2. 型号、规格:

3. 国别及生产厂:

4. 单价:

5. 数量:

6. 发票号及订货合同:

7. 出厂号和出厂日期:

8. 到港(口岸)日期:

9. 购入日期(指进校)

三、使用说明书、订购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是否齐全;已购进口仪器有关的外文资料 (指说明书)是否已译成中文。

四、数量及外部形态的验收情况

1. 清点数量:

〔主机,另配件在数量上是否与订货合同,发票、装箱单(或进口货物代运通知单)上的数量相同。若有出入,则需说明缺件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2. 外观质量检验

仪器设备有无残损,其程度如何,要详细记述。

3. 仪器的型号、规格与订货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技术验收

依据说明书逐一测定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所测结果与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是否一样,其性能是否稳定。

六、在调试过程中,是否发现配件不全(缺件)等问题。

七、仪器设备运行条件(房屋、水、电、家具、技术力量等)是否已具体落实。

八、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 是否已责成专人负责管理该仪器设备(注明: 姓名、职称、职务。)

2. 是否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办法等)如已建立,将文件附后。

九、设备实验室处意见:

十、校领导意见:

注:“验收报告”一式三份(院、室、设备实验室处各一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6月修订)

 

1980年以来,我校陆续购进一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2003年底止,十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达161台,价值人民币5348.4万元。随着“211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深入,我校还将添置一批大型仪器设备,为了发挥其效益,现就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具体管理细则,予以落实。

一、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明确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观念,坚决纠正仪器设备“部门所有”甚至“个人所有”的错误观念,强化仪器设备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以及服务社会的总体意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探索经济管理办法。改变原来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封闭的思想、封闭的政策形成的封闭资源管理方式。实行开放式管理,努力做到资源合理配置,实行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改变重投入、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为特征的官僚式的投入决策体系。充分发挥资源在人才培养中素质教育、动手能力培养、思维方式训练要求。

二、管理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的总框架和思路是:“抓住两头,放活中间”。

1. 对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行集团化管理。全校建设9个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即:  计算机教学实验中心,语音教学实验中心,数理教学实验中心,化学教学实验中心 ,基础地学教学实验中心,机械工程教学实验中心,人文管理教学实验中心,电子电工教学实验中心,电化教学实验中心。

“中心”实体化,做到“四落实”,即人员、机构落实,房屋设备落实,教学任务落实,经费落实。“中心”由校、院()共管。“中心”在行政上作为院()下面二级机构,党政工作,人员管理由院()负责,经费、设备计划及教学任务等相关业务由校、院()共管,以校为主。

建设步骤: 由校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院()研讨,拿出具体意见,在具体意见中充分听取院()及教职工意见,条件成熟一个成立一个。条件不成熟可暂缓成立。

2. 对重要的专业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由级别较高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领导和管理。“实验室”实体化,区别情况,可分为校直接管理或以校为主,挂靠院()形式。挂靠院系实验室,党政关系在院系,业务与人员由校直接管理。作为第一批,对“矿产资源定量预测”、“壳幔体系”两个开放实验室及测试中心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

3. 其他专业实验室,在管理体制上采取灵活做法,随着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改革进程,不断进行调整。

三、人员定编

人员定编分为二类。

1. 对完成教学任务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全校总编制按国家教委规定135核算。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50100万元定编1个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同时应区别不同设备及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核编。

人员定编由人事处牵头,会同设备实验室处、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核定。

四、经济管理

1. 基本原则。采取“谁用设备谁出钱”办法,积极组织创收,形成“以机养机”良性循环。

2. 对教学计划内用机,采取核销成本办法,即对水、电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核算后学校补贴。

科研用机、开发用机成本费用由相关经费渠道列支,学校不再补贴。

3. 补贴标准由设备实验处会同财务处审定,以内部流通券形式随教学计划、培训计划下发,年底结算。

4. 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为科研和社会服务创收。对校内科研收费采用优惠办法,对社会协作项目采用社会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由设备实验室处审定,并明码实价。

5. 创收经费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五、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中的作用

教务处研究生院在下达教学计划时,同时应下达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设备操作培训计划。

一般要求,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理工科本科生在校期间,上机时数不得少于30机时。硕士生不得少于60机时,并至少得学会操作一种设备(由教务处、设备实验室处考核发证)。博士生上机时数不少于100机时。理工科硕士生毕业论文数据自测部分不少于30%

有计划安排教员上机操作,各院()年初申报上机计划汇设备处,编制年度计划。

六、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在学科建设及科研中的作用

利用仪器完成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成果奖的,计入应用成绩中。利用仪器设备研究发表国际刊物、国内核心刊物论文,计入应用成绩。对设备功能开发应用研究成果,计入应用成绩。

七、加强设备购置前的论证及现有设备综合评估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要充分论证,论证工作要实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三结合,充分尊重使用部门、专家意见。凡学校已有的同类设备,综合效益低于60分的,不再购置新设备。综合效益低于30分的,一般应调出,进行调整。设备购置后要验收,要同时产生管理办法。

八、加强计量论证工作

将分析测试中心工作纳入学校经常性工作之中,安排好每年内外检。并结合内检,组织搞好设备年终考核。

九、加强设备配套条件建设

在建设中实行“一条龙”服务,综合解决水、电、室内装修、安全防护、备品、备件诸方面问题,注重软件配套条件建设。

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工作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维修及应用方法开发工作,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作用,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加强领导

各二级单位应有领导分工管这项工作。设备管理部门,既要抓好“静态管理”,帐卡物配套条件、技术档案管理等,又要抓好动态管理,如功能开发,完好率、机时利用率,开课率等管理工作。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系指单台()5万元(人民币)以上教学科研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中管理体制。由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计划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综合管理。由学校的院()及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设备进行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专用,也可以是专管共用,或者是协作管理共同使用 。无论是哪种方式管理,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也可以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从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出发,发挥设备在教学、  科研及科技开发方面作用,提高设备的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行政调控管理,严格经济核算管理为基本原则制定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统一由所在实验室填表申报,经院(系、所、中心、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签字报设备实验室处,设备实验室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及财务、基建部门审查平衡,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购置计划批准后,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向国内外订购。

第六条  提出申请的单位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表》,同时必须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2. 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 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4. 投资来源。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来源及可靠程度。

5. 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七条  计划论证实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三结合办法。

第八条  建立申购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对安装运行条件准备工作负责,院(系、所、中心、室)对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设备实验室处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实验室处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 ,并组织开箱验收。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不得提前开箱。

参加验收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应写出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一周内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设备实验室处,设备实验室处输入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验收不合格时,由设备实验室处按规定办理索赔。

第十条  设备实验室处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各种统计指标,并编制程序,输入计算机。各实验室要定期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确需外借时,由院()负责人写出报告,报设备实验室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借用单位与有关院()签订借用协议。借出仪器设备由院()按协议按时收回。

大型仪器设备因利用率低,确属闲置或其他原因须调拨到其他单位,须由设备实验室处写出报告,报主管校长(或校务会议)审批,批准后由有关方面到财务处办理财产出帐、撤卡和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三天内向所在院()负责人及设备实验室处报告,所在院()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有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提出详细的处理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以报废处理。报废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处理。处理残值一律上缴校财务处。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作好验收准备。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并根据技术开发、运作运行及维护修理等工作需要、高、中、低档技术人员要有合理的搭配。同时,每台仪器设备必须确定12名管理负责人,管理负责人由实验室提名,院()同意后报设备实验室处备案。

第十六条  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一般应至少稳定工作三年;必须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所在单位应主动吸收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在可能情况下,也可与校内其它单位,甚至校外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利用他们的技术力量开发仪器设备,酬之以优惠使用或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允许用户自己操作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经常地主动举办用户培训班或技术讲座。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用户,发给合格证,凭证可单独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并由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必要查询时可凭实验室证明到档案室借阅。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设备实验室处备案。设备实验室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经济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发挥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管理的核心是进行准确的经济核算。进行经济核算时,应区别校内、校外、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不同情况。对教学用机采用核算正常运行费及原材料消耗费用办法,对科研收费采用优惠办法,对校内外非教育社会协作项目,采用社会收费标准。对三类情况收取的费用,采用区别管理办法。教学项目收费,采用内部流通券结算,所收费用用于充抵运行费及材料消耗费。科研收费及社会服务收费按财务处提成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用企业经费、科研经费及校外赞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一旦进入学校财政管理,学校在运行条件、配套条件上给予扶持,经济管理核算时区别情况,优惠办理。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单位,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管理的全权责任人,对本单位大型设备仪器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实验室处是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执行所有权管理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有检查、监督、统筹调剂、追查责任、进行处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备实验室处每年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经济、技术、社会效益进行一次综合审核,对有关责任人的评定结论,存入档案,作为奖惩考核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0044月修订)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设备运行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

二、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三、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四、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合理,便于操作、观察及记录等。

五、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插座中,保证安全。

六、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

七、光学化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试,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除。

八、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

九、机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运转确保无故障后方可加载使用。用前润滑,用后擦试干净,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十、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十一、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

十二、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标。做好使用原始记录。

十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一些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044月修订)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设备种类、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市场价格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设备科是我校具体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由设备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和性质,经证明人和单位签证后报设备科。在校内被盗的仪器设备,要附保卫处证明。在校外被盗的仪器设备要有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证明。丢失的要有充分旁证。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应赔偿。设备科在处理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的价值,决定赔偿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情节严重,损失很大的,除责令当事人负责经济赔偿外,还要报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拆、改;

3.不听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违反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4.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5.保管不善,被盗、被毁或霉烂变质;

6.其他主观原因,发生损坏、丢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主机尚完好,按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赔偿;

2.局部损坏、整机可修复原状,应赔偿全部维修费;

3.仪器设备损坏严重,已没有修理价值,按原价折旧赔偿;

4.仪器设备丢失,有充分旁证不是主观原因,或是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的,并有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可按原价酌情计算赔款。

第七条 照相机、录相相、收录机、彩色电视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可直接民用或经改造可为民用的仪器设备,按下列标准赔偿。

1.属于因公或工作原因的损坏,仪器设备残骸,主元件与原配置相同(如照相机的各类镜头和电风扇的电机等),可按第六条赔偿标准处理。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现行市价赔偿(包括购置的附加费和其它费用)

(1)设备的主元件被换,与原主机配置不相符;

(2)报丢失无充分旁证;

(3)报被盗无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原因和损坏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办法。

第九条 赔偿费由设备科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交清或分期偿还。若责任人无故拖延或拒不交纳赔偿费,超过二个月加倍罚款,并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回赔偿费和罚款金额。

第十条 赔偿费由设备科统一交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

第十一条 本赔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实验仪器设备借用、赔偿管理制

(20046月修订)

 

 

一、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借用,需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不听取教师指导及玩忽职守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四、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1999)036


 

关于转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与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课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设备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与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与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管理办法

  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产、学、研工作,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实验技术创新,激发教师和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实验室装备水平,加快实验室建设。学校决定大力推进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和实验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教学仪器设备,现特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一、 立项范围

  1. 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研制;

  2. 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改造;

  3. 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应用软件的研制。

  二、 经费来源

  1. 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

  2.  "211工程"项目建设经费;

  3. 自筹经费及其他经费。

     三、立项原则及立项程序

  教学与实验仪器设备研制与改造,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 立项原则

  (1) 项目与教学、学科建设紧密结合,有利于教员及学生业务水平提高;

  (2) 技术上有创新;

  (3) 能节省学校设备购置经费;

  (4) 能纳入当年学校建设计划。

     2. 申报程序。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研制与改造实行项目合同制,凡申报立项,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并应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图纸、成本开支项目清单、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性价比资料,经实验室和院、系、中心审核,签署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每学期学校组织一次申报,0.5万元以下小项目,由设备实验室处安排申报与评审。

     3. 项目评审。学校组成实验技术专家组,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研制和改造项目以及经费额度,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设备实验室处与项目所在院系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四、 项目管理及项目地位

  1.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2. 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十五日内,向设备实验室处提交申请验收的报告,学校组成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研制和改造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应用软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帐立卡。

  3. 项目地位。在人员编制核定、工作量计算、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致。

     4. 评奖。按中地大(汉)办字(199316号《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实行。

  五、 经费管理

     1.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时经设备实验室处审核,坚持"专款专用、预算包干、超支

不补、节约奖励"的原则,严格按项目成本开支计划列支,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2. 项目完成验收后,由我校教师完成的项目,节余经费按64分成,即学校60%统一用于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参与人员40%用于劳务酬金;由我校教师完成,同时有相关专业学

生参与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项目,节余经费按46分成。

     3. 项目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违约,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六、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开始实施。

七、 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转发 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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