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模式
管理体制
岗位职责
规章制度
政策支持
运行机制
信息平台
实验教师
实验经费
实验设备
实验耗材
实验室预约
仪器预约
政策支持
四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保障措施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药品的领用和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65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优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校区及管辖的其它区域。
 
  第三条 学校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强化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到校园总体规划之中,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开发建设、教学科研和日常生活等领域。
 
  第五条 学校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学科及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每位师生员工及居民都享有在适宜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有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学院、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宣传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保证其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四)代表学校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进行工作接洽。
 
  (五)代表学校协调处理与外单位的环境保护纠纷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的事宜,维护学校环境保护权益。
 
  (六)负责校内因环境污染与破坏而引起的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七)对全校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八)监督、检查全校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九)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来信来访。
 
  (十)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校内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校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条 学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学校的环境保护任务,按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有环境保护具体任务的单位,都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具体任务的单位,也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建立适当的责任制。
 
  第十条 凡在校内从事影响环境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排污设施的登记、审核手续。由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对排污单位实行统一的环境监测,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排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缴纳监测费和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事务应接受环境保护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的监测报告、报表、缴费记录、处罚文书等都应交环境保护办公室存档备查。环境保护办公室应为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对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污染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环境保护办公室。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限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规定,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或设备。
 
  第十六条 禁止建设原材料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七条 各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车辆、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应优先选择绿色标志产品或有益于环境的产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接受、倾倒、堆放、处置校外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九条 建立资源节约奖励制度,对大量消耗的资源实行总量控制,鼓励节约用水和废水的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 医院、教学、科研实验等产生的含有病原体、放射性、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物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设立可供监测的专门排放口,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拥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将设施的运行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或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废水处理运行记录,保证废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通知环境保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暂停运转;
 
  (二)拆除或闲置;
 
  (三)报废或更新;
 
  (四)被处理废水的性质或量发生大的改变;
 
  (五)改变废水处理工艺或排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销售、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
 
  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对锅炉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需改造增容的,必须经环境保护办公室报经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所有锅炉都必须配备消烟、除尘和降噪设施,使用清洁燃料。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叶、建筑废料、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释放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食堂、餐厅、招待所必须设置油烟、异味收集装置,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绿化、硬化,逐步消除校区裸露地面。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站点,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进行专门处理或存放于指定的场所,禁止混入普通垃圾一起排放,禁止交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废物回收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条 禁止将废弃的电池、墨盒、电脑等对环境有较大危害而又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随意丢弃处置,必须集中回收利用或交给有回收利用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逐步禁止在校园内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第三十二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校区内的作业,禁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其他有噪声污染又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公告附近单位、师生和居民。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禁止鸣号。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具有放射性、辐射性污染工作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辐射源,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管理规程。
 
  具有放射性、辐射性污染危险的设施的摆放位置,应尽量选择远离教学、居住等的区域,并按规定建立隔离防护设施。

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总体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结合学校的自然风貌,合理布置各项用地及其规模,充分考虑保护古树名木,考虑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校园内绿化规划用地的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建筑古迹、花草树木和环保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乱开乱挖校内自然山体。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可酌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拒绝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二)拒绝或者谎报排污设施登记事项;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止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
 
  (四)将有毒有害废物混入普通废弃物排放,或者交给没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五)擅自接受校外有毒有害废弃物到校园内倾倒、堆放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露天焚烧有关物质,释放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办公室责令停止焚烧,并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对于没有完成环境保护任务、非因不可抗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单位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环境保护办公室可以建议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破坏校园环境后果严重的,由环境保护办公室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6 1120 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1997)038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课部)、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批准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学校认为,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一贯遵循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务必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容不得半点疏忽和大意,因负责人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造成责任事故和伤害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提高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该项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湖北省、地矿部及劳动法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文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针对不同对象应采取一系列宣传教育措施,重点在工厂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学生的安全教育上下功夫,普遍开展“抓安全、保质量”的宣传活动,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开展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法制板报比赛、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与法制挂图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重点防范单位加强各种标语、警示牌及消防器材设置,组织大学生学习《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关于野外实习安全、保密工作的规范》等制度,使广大师生理解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事事注重安全的良好风气。

  3、有计划的对各级主管安全的领导、成员、特殊岗位的职工和临时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知识,把安全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二级单位要成立以主管院长、主任、处长为组长,科长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三级单位要成立以科长为组长,班组长及业务骨干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

  2、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应根据本单位、本岗位、本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3、为使安全生产落到实处,主管校领导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与学校签订,三级单位主要领导与主管部门的二级领导签订,班组长与科长签订,个人与班组长签订;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安全生产考核与岗位津贴直接挂钩的办法,把安全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全面考核单位个人工作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制定措施、强化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标准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导精神,督促并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生产部门进行考核。

  2、自查自检,防患于未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各部门要经常性自查自检,结合生产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可麻痹大意、听之任之。

  3、单位领导要坚持一周一检查,每月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方案。

  4、对每次安全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隐患及整改情况都要认真记载存档,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安全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事及时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对每一次安全事故坚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未做处理不放过。

  5、重点安全单位要加制定安全措施,配备安全器材,对安全器材要定点存放,严格管理,不得损坏,不得挪做它用,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安全器材。

  6、生产单位的特殊工种要改善劳动条件,配备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加强安全防护建设。

  7、电工、锅炉工、驾驶员、机械操作工、危险品仓库管理员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发放的操作证、上岗证方可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8、学校对外出实习的学生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教育学生要严守国家机密,对涉及有关机密的资料要加强保管,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患措施,指定带队老师为专职安全员,要求学生骨 干协助 老师做好实习期间的安全工作。

  9、各级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安全计划落实的情况,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四、奖征办法

  1、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教育效果,可采取重奖重罚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好典型要及时宣传表扬,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对差的典型要批评教育。

  2、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后果者,要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起来办班培训,在培训期间只发适当的生活费。

  3、对目标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要提出批评,限期完善;到期不完善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4、因违章指挥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的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5、因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财产带来严重损失者,一切后果自负,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晋级、提职、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

  7、发生事故要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弄虚作假、轻报、瞒报者,一经查出,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当事人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五、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印发



危险化学药品的领用和管理规定

(20046月修订)

 

一、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药品的领取和储存管理。

二、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并熟悉所使用的各种药品的性能、特点、危害范围、程度、以及防护、补救等知识。

三、领取危险化药品前,须作详细用量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某些剧毒药品须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才能领取。

四、危险化学药品须安全储存于保险柜内,并有严格的收发记录,储存时必须严格区分药品的性质,严禁混放。

五、管理人员对实验中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严格把握精确用量,并作出记录,由使用人签名。绝对不允许使用人将危险化学药品携带出实验场以外。

六、节假前后,储存在实验室中的危险药品必须进行清点、核对。剧毒药品必须交回设备科危险品仓库暂存。节假日完后,再领出使用。

七、凡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管理和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62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创建平安校园,为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提供良好环境。
 
  1.2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相关法规,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4.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涉及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1.4.2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4.4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1.4.5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作用,依靠全校广大师生,努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发生公共事件后,学校领导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单位(院系)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处置工作中,既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又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院系)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积极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依法处置、加强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要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6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校办公室、保卫处、学工处、团委、教务处、校医院、研工部、后勤处、后勤集团、设备处、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纪委、工会、组织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教育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置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学校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向教育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地方政府汇报,请求支持与配合;部署和总结学校年度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校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校办公室副主任、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校办公室、保卫处共同承担。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督导、检查校内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在应急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处置工作组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处处长、研工部部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学工处、保卫处、研工部、团委、教务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宣传部、离退休干部处、国际合作处、成教学院、网络学院、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日常工作由学工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学校涉及校园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决定信息报送教育部、省委、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2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保卫处处长、后勤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后勤处、保卫处、学工处、团委、研工部、教务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设备处、离退休干部处、宣传部、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涉及学校的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是否进行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理办法;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信息,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指导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机制;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医院院长、后勤集团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校医院、后勤集团、后勤处、保卫处、学工处、团委、研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工会、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宣传部、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日常工作由校医院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收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安全知识;指导和组织学校师生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机制;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成教学院、网络学院、保卫处、宣传部、纪委、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研究生院协同。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处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中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确认或协助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原则
 
  及时: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6788311067883995),不得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并视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报告教育部、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地方公安等机关报告。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到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紧急情况求助电话(火灾“ 119;人员伤亡“ 120;重大案件“ 110),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准确:要全面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保密: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事件的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3.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将信息通报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单位。把校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单位。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书面正式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通知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单位,并按照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事件信息,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校领导意见,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告教育部、省教育厅,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告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等相关部门。
 
  3.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学校和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各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4 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4 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4.3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结束
 
  5.1 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5.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将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3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在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学校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公共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6.2 调查和总结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公共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办学单位(含独立学院)、各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讯方式方法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除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外,还要向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归口校办公室。
 
  7.2 物资保障
 
  后勤处、后勤集团、设备处、校医院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以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
 
  7.3 资金保证
 
  应急资金统一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一般情况由各单位、各部门预算资金列支,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单独列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4 人员保障
 
  各学院、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处置工作。学校应急队伍主要由专职保卫人员、医护人员、后勤专业人员和大学生组成。应急队伍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凡涉及大学生参加的应急队伍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应急队伍的健全和稳定。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宣传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宣传板、黑板报等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积极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
 
  8.2 培训
 
  学校组织各学院、各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人员的培训。保卫处、学工处、教务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研究生工作部等承担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专业应急队伍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8.3 演练
 
  8.3.1 学校视情况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模拟演练。保卫处、教务处、校医院、后勤集团定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演练;学工处、研工部、各办学单位按照地方政府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大学生、研究生和各类学生进行相关演练。
 
  8.3.2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养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3.3 保卫处和学生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要重点进行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练。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预案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含校园与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校园自杀突发事件、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五个方面。适用于影响学校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 依据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级别和应急响应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依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处处长、研工部部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学工处、研工部、保卫处、团委、教务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宣传部、离退休干部处、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日常工作由学工处承担。
 
  2.2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学校涉及校园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决定信息报送教育部、省委、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预警机制与信息报送
 
  3.1 若发现或有人举报有影响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横幅、网络BBS、言论等信息,信息获取第一人应在第一时间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核实相关信息,并报处置工作组正、副组长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行动。确认信息属实后,相关管理部门应迅速清除有害信息,信息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人的说服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消除可能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保卫部门要密切注意一切可疑动向,随时向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
 
  3.2 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在尽可能摸清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涉及部门、可能的原因、发展势态等)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3.3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对外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归口负责。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校园网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舆论。
 
  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4.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包括各种原因引发的学生或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请愿、非法集会、上访、罢课、罢教、罢餐、罢工、游行、示威、静坐等情况和事件,或社会人员到我校进行群体性请愿、游行、示威、静坐等情况和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为:
 
  (1)事件发生后,经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处置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3)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相关部门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4.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是指多人参与斗殴,致伤致残致死,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1)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组经请示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保卫部门迅速组织治安人员赴现场,果断制止斗殴,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人员混入现场,控制当事人,根据情况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
 
  (3)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工作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当事人系我校学生的,通过相关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政工干部做好学生疏导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5)当事人系我校教职工或家属的,通过人事处及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做好相关人员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6)校医院根据现场需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7)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政工干部摸清其他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其他学生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
 
  若有自杀举动尚未实施自杀行为发生时,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进行现场干预。现场紧急救助职责为:
 
  (1)学工处或研工部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2)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稳定当事人情绪,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与当事人谈判,同时评估当事人精神状况,确定自杀风险等级。
 
  (4)保卫处、校医院准备急救设备,随时候命。
 
一旦发生自杀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全体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现场紧急救助职责为:
 
  (1)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为现场总指挥,学工部、研工部、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3)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4)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负责稳定当事人亲友及现场目击人员的情绪,实施心理救助。
 
  (5)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6)对自杀未遂学生,安排24 小时不离人监护;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7)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设备处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
 
  4.4 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
 
  大型群体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学校学生、教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报告、招聘宣讲会、大型考试、招生咨询会、校园开放活动、集体参观、校外实习、毕业或节假日会餐等群体性活动。若大型群体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建筑倒塌、火灾、水灾、爆炸、危险品污染、拥挤踩踏、群殴、打、砸、抢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1)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2)学工处、保卫处及活动组织单位迅速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有序疏散逃生,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3)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是否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4)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人员疏散救治完成后,保护好事件现场,做好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
 
  4.5 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网络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中心、信息管理中心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1)如为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盗窃等人为损坏情况下,由网络中心与后勤集团、保卫处联系。
 
  (2)后勤集团到达现场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环境、供电等后勤保障;如遇设备偷盗情况,保卫处迅速到达事发地点,保护现场,进行取证。
 
  (3)网络中心负责及时组织力量维修设备,查杀、阻截病毒或黑客,调整网络,特别是要保证学校重要网站的网络畅通,如招生网、就业网、地大之声等。
 
  (4)网络中心监测、跟踪病毒和黑客的来源,并将恶意攻击网络的跟踪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保卫处,由保卫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管理相关网络信息的网管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1)相关站点信息监管人员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并将删除信息做好备份;对于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影响较大的信息实施紧急关闭系统。
 
  (2)信息监管人员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并将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
 
  (3)信息监管人员将删除信息的相关资料(删除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等)报告校办公室,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4)信息监管人员将删除信息的相关资料(删除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等)报告保卫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由保卫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事件发生单位对事件源头进行调查,如事件涉及我校学生或教职工,由其学院或单位对有相关违纪行为的学生或教职工进行及时教育、引导,并给予相应处分。网络管理部门针对事件开展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
 
  5 善后与恢复
 
  5.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平息后:
 
  (1)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2)对于给予的承诺,提请学校或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兑现。
 
  (3)对于涉及校外其他单位的,由校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4)调查了解事件形成、发生过程,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
 
  5.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平息后:
 
  (1)继续对斗殴中致伤人员开展医疗救助,同时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
 
  (2)对斗殴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作善后处理,并根据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及时调查群体斗殴致人伤害(伤亡)原因,分清斗殴各方责任,按照对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
 
  5.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处置完后:
 
  (1)成功解救的自杀未遂者应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不离人监护,并及时通知家长来校陪护。
 
  (2)自杀事件发生后(含未遂)以及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对自杀未遂者监护详细记录等及时送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院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范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恶化。大学生咨询中心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4)自杀事件处理完后,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相关人员,如辅导员、班主任、同学、家属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5)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发生自杀事件的学院召集一次“自杀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预防自杀确定工作重点。
 
  5.4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1)做好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件中死亡的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件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5 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1)注意关注事态的发展,防止反弹。对此类事件进行认真、及时总结,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2)对涉及我校学生或教职工的事件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网络事件要迅速处理,保障校园网畅通,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事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结合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能力。要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有毒物()品泄露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事件等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重大事件(II)、较大事件(III)和一般事件(IV)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医院院长、后勤集团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校医院、后勤集团、后勤处、保卫处、学工处、研究生院、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工会、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宣传部、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办公室主任由校医院院长担任。日常工作由校医院承担。办公室值班电话:6788377O(白天)67883767(全天)
 
  2.2 工作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收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
 
  (3)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安全知识。指导和组织学校师生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组织修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应急保障措施,组织督促预案演习工作。
 
  (4)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对外公布、公开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以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5)总结经验和教训,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承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其他应急事项。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体系
 
  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组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校医院:负责组织救护和医疗并及时同上级卫生部门联系,成立校医院“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及时采取医护措施,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2)后勤处、后勤集团:提供必要救援、救护物资和交通工具;对食物源中毒事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
 
  (3)保卫处:维护应急阶段校园治安。
 
  (4)宣传部: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学校师生情绪,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5)学工部、研工部:积极做好学生管理、安抚、宣传工作,发挥学生干部作用,配合处置工作组做好事件调查、取证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根据信息报告情况及时实施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1.1 信息报送
 
  及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6788311067883995),不得延报。紧急情况下,可求助公安、消防、急救中心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准确:要全面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因、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保密: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续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情况。
 
   3.1.2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学校和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处置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党委宣传部负责。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的要求,指挥协调校医院、后勤处、后勤集团、保卫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居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工作。
 
   4.2.2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校领导任总指挥。根据事件类别及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地方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严密观察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3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4  校医院及时组织现场救护队伍,医护人员和防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做好救护、消毒、采样等工作,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防治、救护工作,预测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趋势。
 
   4.2.5  保卫处维护好事发地点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2.6  后勤处、后勤集团提供必要救援、救护物资和交通工具,对发生的食物源中毒事件,按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4.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并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对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总结,并将相关书面报告报送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含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信联络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除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还要向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归口党委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医疗保障
 
  校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及时配合武汉市急救中心(120)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配合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校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后勤处、后勤集团应配备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工具;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6.2.3  治安保障
 
  保卫处等单位维护好学校治安秩序,必要时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安全。
 
   6.2.4  资金保障
 
  财务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妥善管理。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和培训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教育规划;负责对校内各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实施中小学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闭路电视、校内广播等丰富的宣传工具,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讲座,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师生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6.3.2  演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每学期一次,组织校医院、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定期组织跨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范化和程序化。
 
 
附件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遭遇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减少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得力,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影响和损失。学校所在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
 
  2.1 学校成立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保卫处处长、后勤处处长、后勤集团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后勤处、后勤集团、保卫处、学工处、研工部、团委、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宣传部、国际合作处、附属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
 
  2.2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现场处理、疏散引导、安全防护等若干小组。
 
  (1)事故现场处理小组
 
  组长由保卫处校卫队长(本部)、治安二科科长(北区)、治安三科科长(汉口校区)担任,成员为保卫处校卫队员和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
 
  (2)通信联络组
 
  组长由保卫处户政科科长担任,成员为保卫处户政科、北区、汉口校区办公室人员。
 
  (3)疏散引导组
 
  组长由保卫处防火科科长担任,成员为保卫处治安一科、治安二科、治安三科、防火科工作人员。
 
  (4)安全防护组
 
  组长由保卫处治安科科长担任,成员为保卫处校卫队队员。
 
  (5)救护组
 
  组长由校医院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校医院、后勤集团、保卫处工作人员。
 
  (6)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后勤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后勤处、后勤集团工作人员。
 
  3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3.1 类别
 
  (1)火灾事故;
 
  (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3)校园水面溺水事故;
 
  (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5)校园爆炸事故;
 
  (6)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
 
  (7)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
 
  (9)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活动安全事故;
 
  (10)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
 
  (11)学校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2)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
 
  3.2 等级确认与划分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件(Ⅲ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影响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3.3 应急处置程序
 
  (1)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保卫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事件程度,在第一时间亲临一线指挥,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在事故现场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3)对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或送公安机关处置。
 
  3.4 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正确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工作无小事”的原则,凡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
 
  (3)凡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积极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4)事故灾难发生后,要考虑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要定期全面检查相关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发现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完善和补救,最大限度杜绝事故灾难的发生。
 
  (6)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7)要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4.1 类别
 
  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4.2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对学校教学、生活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Ⅳ级。
 
  (1)Ⅰ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Ⅱ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Ⅲ级事件: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4.3 应急处置程序
 
   4.3.1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学校所在区域的自然灾害预报后,
 
学校即可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
 
   4.3.2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停课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4.3.3  灾害发生后,学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将学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各单位要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和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学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部门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学校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师生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和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物资。
 
  (12)宣传报道
 
  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13)涉外事务
 
  按有关规定做好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的安置工作。
 
  4.4 善后与恢复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再次发生衍生事故。
 
  (4)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自然灾害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4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湖北省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依据,从保障广大考生利益,维护考试公平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学校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保障社会安定与稳定。
 
  1.3 适用范围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特指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中,在命题组织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泄密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  国家级各类考试(如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软件考试等);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相关考试;学校各类课程考试。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成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成教学院、网络学院、保卫处、宣传部、纪委、国际合作处、保密办、信息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办、附属学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研究生院协同。
 
  2.2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处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考试命题、保密等工作中的突发公共事件;确认或协助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决策与部署;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 考试期间,各学院或考点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各学院或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快速有效应对各类考试突发事件。
 
  3 等级确认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学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两个等级。
 
  3.1 重大事件包括:
 
  考试期间发生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发生突发性恐怖事件或大面积爆发传染病;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泄密;
 
  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3.2 一般事件包括:
 
  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语言听力考试过程中,出现内容明显错误、语音介质放音不正常或语音设备发生故障;
 
  考试过程中,考点突然停电;
 
  考试过程中,考试机出现病毒和软件故障,或者局域网出现中断、病毒和软件故障等;
 
  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
 
  4 应急措施
 
  (1)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考点或学院应立即向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做好重大事件情况记录。
 
  (2)考试期间发生战争、突发性恐怖事件、自然灾害或大面积爆发传染病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做出停考、缓考或其他处置措施。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学校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学校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实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采取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意见。应采取措施安抚考生情绪,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应急处置工作组应请示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作废。
 
  (4)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泄密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各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泄密事件调查。
 
  如果在命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启用第二套备用试题;重新命题,另外安排考试时间。
 
  如果在试卷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泄密,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考试照常举行;重新命题,另外安排考试时间;已考科目成绩无效。
 
  (5)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时,应采取措施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考生情绪,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情况时,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和处理。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学校考点,殴打学校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时,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终止该场考试,不准涉案人员离开考场,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和处理。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6)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考试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处理方案,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通知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语言听力考试过程中,出现内容明显错误、语音介质放音不正常或语音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点和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其试卷上需更正的题目旁边注明“更正前交卷”字样,并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考试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7)考试过程中考点突然停电时,各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影响考生考试,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工作组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置工作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另找时间举行该科目考试。
 
  如果考试机出现死机、掉电、病毒或软件故障时,各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监考教师应立即安排考生在备份机上进行考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如果局域网出现中断、病毒或软件故障等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尽力排除故障。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另找时间举行该科目考试。
 
  (8)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或一般事件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9)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时,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相关考务人员应根据事件等级和危害程度,亲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置。
 
  (10)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归口负责。考试期间不接待新闻单位采访。
 
 
 

 

主题词:公共事件 突发 预案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6 524 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54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武火及急疏散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各类程序,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为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遵循消防工作“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做到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迅速疏散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傅安洲
 
  副总指挥:吴胜雄
 
  成  员: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代清风、王伟、田汉幸
 
  1.灭火组
 
  组长:张宏胜(校本部)、崔振华(北区)、周旺清(汉口校区)
 
  组员:校卫队兼职消防队员、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员
 
  2.通信联络组
 
  组长:张林
 
  组员:王葳葳、吕晶、兰红(北区)、王继福(汉口校区)
 
  3.疏散引导组
 
  组长:刘从贵
 
  组员:治安一科成员、治安二科成员、治安三科成员
 
  4.安全防护组
 
  组长:陈才玺
 
  组员:校卫队成员
 
  5.救护组
 
  组长:叶连珍(校医院)、周明(后勤集团)、张伟(保卫处)
 
  组员:校医院工作人员、全校学工系统工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无论哪一个部门(人员)发现火灾都应立即向学校保卫(67883110、汉口校区68830110)和公安消防队“ 119报警;
 
  2.报警时要沉着冷静,应向消防队“ 119接警人员讲清楚以下内容:
 
  (1)失火的准确地理位置;
 
  (2)失火的情况,如起火时间、燃烧特征、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如何方便地进入或接近火灾现场等等;
 
  (3)耐心回答“ 119接警人员的询问(报警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4)打完电话后,应组织人员到各个路口等待消防车的到来,以便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3.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事故发生部位的人员或电工切断着火部位的电源;
 
  (2)通知相关人员迅速集结,按本预案(三、四、五)的程序和措施组织疏散和扑救,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3)门卫值班人员在火灾事故期间,严格控制出入车辆和人员。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
 
  疏散引导组在发生火灾时,先疏散被火势围困的人员,再组织对火势周围物资的疏散,工作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疏散后的物资要放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过和利于火灾扑救的安全地方,物资放置点要留有12名人员看守,防止疏散后有物资形成新的火点。
 
  1.在疏散时,要先疏散被火势围困的人员,再疏散容易起火的物资和贵重物资;
 
  2.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人员的指挥进行疏散工作。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灭火组在接到火警后,应迅速赶往失火地点,听从总指挥、副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实施灭火。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未到达的情况下,由保卫处防火科人员统一指挥,就近利用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火势蔓延。
 
  2.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受到火势威胁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3.如起火物为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在确定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用干粉灭火器、沙子等物品进行扑救,用水将周围的可燃物品淋湿,严禁用水扑救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引发的火灾;不能确定有无爆炸危险的,应尽最大努力,控制火势发展,并配合消防部门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人员的指挥,配合灭火工作。
 
  5.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处理火灾事故。
 
  在扑救时,应遵循以下三原则:
 
  (1)火场如有人受到围困,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
 
  (2)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
 
  (3)火场扑救要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通信联络组
 
  (1)通信联络组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并及时通知校领导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小组成员到达火灾现场;
 
  (2)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将破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等灭火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的各小组;
 
  (3)将火场灭火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
 
  2.安全防护组
 
  (1)安全防护组接到火警后,应迅速在火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区,同时迅速清理火灾区周围停放的各种车辆,以免堵塞消防车道;
 
  (2)派人到路口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3)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并派人保护好火灾现场,等待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对火场进行现场调查。
 
  3.救护组
 
  (1)救护组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救护车等,立即赶赴火灾现场,一旦有人受伤紧急实施抢救(学工系统工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由救护组组长统一指挥);
 
  (2)如有人受伤或中毒,应根据伤势情况处理,必要时拨打“ 120救护。
 
  六、要求
 
  全校各二级单位要依据学校的预案,建立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根据本单位预案处理。
 
 

主题词:灭火 预案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5 713 印发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为保证国家财产免受损失,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的重点在防灾、防盗,在停电、停水时,必须拉断电源、关闭水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2.严禁乱丢烟头,提倡不吸烟。对学生进行不吸烟教育,防止毕业设计、实验课期间发生事故。

 

3.寒、暑假期间,不使用的实验室上封条,并安排人员值班、检查。

 

4.未经许可,与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如发生被盗事件,及时向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

 

6.实验室安全卫生分工明确,各室由专人分管,外出半月以上者,应暂请他人代管负责。

 

7.经常进行室内的卫生打扫和整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

 

 

 
Copyright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7-67884232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建议在IE6以上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站
管理入口